在“二二八事件”的陰影下,造成台民對“來自大陸統治者”的敵視與不信任;繼而因國府戒嚴統治時期,對台民參政權力限制,形成台民因語言隔閡、被少數統治的不安與本土文化被壓抑等等因素,在庶民生活中,日據時代用來宣洩台民被殖民統治悲情的台語歌謠,竟然重新流行且被用來控訴國府的高壓統治,形成新的“台灣悲情”氛圍。從而在閩南語系的本省人間,產生了“台灣人要當家作主”、“反對外來統治者”與“台灣地位未定”等台灣論述。更由於民間對“二二八事件”的各種傳言與外力的有心導引;使得在“二二八事件”中,由廖文毅等少數親近外國勢力台民提出的“台灣託管論”、“台灣住民自決”、“台灣是新興民族”等等論述,被黨外政團與解嚴後的民進黨及台獨團體(泛稱綠營)等奉為圭臬,廣為宣揚。綠營同時刻意曲解“二二八事件”要求民主與反貪腐的訴求,把“二二八事件”的省籍隔閡擴大為族群仇恨;並且進一步轉化成是台獨運動的濫觴。綠營的台灣論述於是一步步從台灣悲情、反抗外來統治、反對國民黨法統、進而演變成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要獨立建國等等台獨論述。也就是說,自“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台灣本土化論述開始轉變,並且形成藍綠陣營激烈的統、獨鬥爭,造成台灣政局兩極分立,社會也被不必要的省籍矛盾而束縛。
三、解析泛綠陣營在野時期的台灣論述
在“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未參與“二二八事件”的廖文毅、廖文奎兄弟在1947年6月組成“台灣再解放聯盟”(The Formosan League for Reemancipation),與美國當時駐台副領事葛超智(George H .Kerr)一搭一唱;在7月以聯盟名義向美國特使魏德邁提出《處理台灣問題竟見書》,意見書中主張:“現在台灣人民唯一的出路,只有爭取自決權,暫時脫離中國,不僅是不能避免而且是目前最有效的辦法,故希望美國援助台灣人,以達成如下的要求:一、大西洋憲章亦應實施於台灣。二、准台灣人派遣代表出席日本和約會議,而台灣代表在會議上,應賦予發言權。三、台灣的歸屬問題,應在對日和約會議重新討論,但必須尊重台灣人的意志,應舉行公民投票來決定。四、但在舉行公民投票以前,應准台灣人先脫離中國,而暫時置於“聯合國托治理事會”管理之下。五、“聯合國托治理事會”管理台灣,必須承認下記諸條件:(一)、除聯合國派遣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顧問團以外,任何國人都不得在台灣任高級軍政官員,任何國家的軍隊不得駐屯台灣。(二)、托治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三)、托治期間,台灣的行政、司法、治安、教育不受任何國家的干涉。六、托治期限結束的三個月以前,應舉行公民投票,以決定仍屬中國,或脫離中國,或屬他國或完全獨立。公民投票時,聯合國應組織代表團來監察。七、倘或公民投票的結果,要仍屬中國的時候,必須與中國政府簽約,在憲法上保障台灣為一自治領,台灣必須有獨自建軍的權利,中國軍隊不得駐屯台灣。八、倘或公民投票的結果,台灣人要求獨立的時候,聯合國托治理事會在台灣的機構,應立即退出台灣而使台灣成為永久中立國,避免將來戰禍(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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