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5日電/每年的11月25日,為聯合國確立的“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稱作“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貝爾三姐妹被殺害。為了紀念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屆拉丁美洲女權主義大會宣布把11月25日作為反暴力日。1993年的這一天,聯合國發表了《消除針對婦女的暴力宣言》。
1999年11月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由多米尼加共和國提出、60多個國家支持的倡議,將每年11月25日定為“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
這一紀念日確立的初衷是消除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家庭暴力”一詞顯然包含了更豐富的含義。
在今年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採用去性別化的用詞“家庭成員”,來定義家庭暴力行為的受害者。
儘管也有人認為,“家庭成員”這個限定仍然過於狹窄了,同居者等各種擬家庭關係的成員也都應當包括進來,但不可否認的是,立法概念的拓展,反映著立法者的社會視野和理解能力也在不斷豐富拓寬。
當家暴的受害者不再只是婦女兒童等傳統意義上的“弱者”,形式也不再只是普遍認知的身體虐待,而是包含了情感冷遇、言語辱罵等更多形式,更多人也被呼喚著關注定義背後的問題:怎樣才是對待親人的合適方式?怎樣識別、幫助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怎樣從整個社會的層面,減少家庭暴力,促進更和諧的交流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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