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被炒作成了領導幹部不能買賣股票,事實上這也是一種誤讀。和88條相關的“前法”是什麼呢?就是2001年左右,中辦、國辦出台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為了防止利益衝突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幾類人不能買賣股票,比如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當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明明知道這個上市公司所有的交易信息、所有重大投資決定的人,再來買賣股票,就太不公平了,等於說你永遠賺錢,我們廣大股民朋友們到哪兒去賺錢呢?你利用了你的職務便利、利用了你的內幕信息來謀取利益。我建議大家充分的、全面的理解條例、研究條例,要做一點這樣的基本功,這樣才不會造成誤讀。
在《條例》執行過程中,大家都需要有一個適應的過程。隨著現在案例越來越多,也有點類似於英法法系的判例法,大家會有一個參照。比如最近一段時間大家都在談論那幾個高校領導人員因為公車問題、因為自己的子女婚宴問題等等,一些過去看似人們不太在意的、管得不多、不嚴、不緊的違紀問題受到了比較明確的或者比較嚴厲的處分處置,事實上就是在這樣的案例積累過程中,關於執紀的標準也會逐漸清晰化。所以我想大家可以把條規和案例結合起來,這樣理解起來就會更加深刻、更加準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