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興訟;中國未善為援用國際法自衛因而吃虧
菲律賓於2014年,將它與中國有關南海之爭提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旋而一個仲裁法庭即按照該附件的第三條規定而組成。菲律賓控訴中國違背國際法凡十五條 ---- 主要是中國對“歷史水域”的主張 ---- 懇請仲裁法庭裁決。中國拒絕承認該仲裁法庭的管轄權,更拒絕出庭應訊。只向該仲裁法庭傳遞了一份相當於陳述中國立場的文件。於是,仲裁法庭以中國的不出庭當作“不到案”處理。並按照第七附件的第九條,認定爭端一方不到案並不能防止仲裁法庭正常運作;因而開始進入程序的第一階段 (即決定法庭管轄權以及提案國申訴文件之適當性)。旋即裁定本法庭對此案擁有管轄權無疑。同時亦將菲律賓所提供的七項申訴文件,除了一項須做澄清以外,其他皆裁定為具有適當性。該仲裁法庭於其10月29日發布的對外公告中,並宣稱對於此案牽涉法理實質問題之裁決將於2016 年完成。
至此為止,無論下一階段的實質裁決如何,中方至少已在兩點上吃虧或落敗。第一,它的抗拒並沒有制止仲裁法庭之成立、與完成第一階段之程序。第二,中方的“不到案”等於幫助了菲律賓在訴訟程序上得逞。由於按照第七附件第三條,爭執雙方均有權參與對仲裁員之挑選。而在中方拒絕參與挑選之狀況下,就難以保證仲裁法庭組成的五位仲裁員中能有同樣公正反映中方立場的人選。另外,還有一點可能是中方沒有考慮到的。即按照“不到案”規定的精神,仲裁法庭除了可以對中方作缺席裁決以外,其最終的裁決書,根據該第七附件第11條,有其“確定性;不得上訴;爭端各方均應遵守”。
來源:BBC中文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