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機前美國在經濟金融發展上採取了“自由放任主義”,金融自由化、複雜金融創新走向極致。危機後格林斯潘承認,自由市場理論的缺陷和金融機構自我調節能力的全面崩潰令他“萬分震驚,難以置信”。分析和認識這次大危機,要從政府與市場關係這個深刻的大背景出發。
每一次危機都意味著金融監管的失敗和隨之而來的重大變革。我在兩次全球大危機的比較研究中提到,兩次大危機中一個共同的原因是金融體系的脆弱性超過了微觀層面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宏觀層面的監管能力。在兩次危機形成過程中,監管上奉行“輕觸式監管”,認為“最少的監管是最好的監管”。監管放鬆、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愈演愈烈,甚至出現“監管競次”(race to the bottom)——各國監管機構競相降低監管要求以追求本國金融機構的相對競爭優勢。
美國國會對此次危機的調查結論是,這場金融危機本可以避免,危機既非天災也非計算機模型的失效,而是源於人類對風險的無動於衷和錯誤判斷。借用莎士比亞的話:“錯誤不在別處,就在我們自身。”
面對來自國內政治、社會的巨大壓力,美歐大幅提高金融監管標準,擴大金融監管範圍,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在充分肯定這些進步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這些被強化了的監管很可能在若干年後引發難以預料的、更猛烈的監管規避。金融發展很可能繼續沿著“危機—管制—金融抑制—放鬆管制—過度創新—新的危機”的歷史周期律演進。
這場危機帶給金融監管的啟示至少有三條:
金融監管要有前瞻性
前瞻性是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的生命所在。金融監管者需要對金融風險保有一顆敬畏之心,提高風險警覺性,不能只在出現問題後才採取行動,要有預判、有預案。從某種意義上說,監管必須是內生反周期性的,特別是在繁榮時期,金融監管在不受重視時最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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