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系要有適應性
要根據本國金融體系的發展水平、結構變化和風險變遷動態演進,關鍵是要有效捕捉風險並與時俱進地配置監管資源,使監管能力建設與金融創新相適應。金融監管者需要具備深刻的自省意識和不斷改良的能力。
金融監管要“長牙齒”,不能只說不做
金融監管者不能只靠風險提示或道義勸說實施監管,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監管機構的口頭警告充其量不過是紙上談兵。金融危機是一個強大的敵人。要戰勝它就意味著監管機構要能夠在危機的關鍵時刻做出不同於市場的獨立判斷,而不是被市場的意志所左右。這既需要智慧,更需要強烈的使命感和勇氣。
從衡量金融發展的四個維度——深度、效率、可獲得性、穩定性來看,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監管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一些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突出。解決這些問題根本上要靠深化金融改革。由於金融資源具有高度流動性,金融市場 具有很強的整體性,金融改革需要特別注重單兵突進和整體協調的關係,防止改革部門化、碎片化。僅在單個領域推進某項改革往往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反過來也會影響這項改革的可行性、可信度。
要堅持市場配置金融資源的改革導向,通過協同推進金融布局、金融機構、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基礎設施等改革以及與之配套的實體經濟領域改革,優化資源配置、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並在這一過程中實現金融自身發展。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發展的速度、方式、結構、動力都在發生轉化。這既是金融發展的重要機遇期,也是金融風險的易發多發期,對金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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