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金額、情節相近,為何量刑迥異?
從目前已判決的案例看,高官們即使貪腐數額相近,爭取從寬的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也大致相近,但最後的量刑卻差距甚大。
例如,貪腐4346萬元的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被判處15年,受賄3979萬元的李春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受賄3558萬餘元的劉鐵男被判處無期徒刑;例如,受賄1356萬餘元的陽寶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受賄1324萬元的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而同樣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金額則分別為2198萬餘元和 1132萬餘元,而從檢方的指控看,李東生還有索賄情節。根據刑法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司法機關對貪腐犯罪定罪量刑仍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從目前已經判決的十八大之後的高官貪腐案看,受賄2000萬元以上不滿億元的,除劉鐵男被判處無期徒刑外,其他均為有期徒刑。
受賄1.2977億元的周永康因從寬情節被判處無期徒刑而非死緩。同樣受賄過億的萬慶良、毛小兵將會如何判決尚未可知,但從檢方的指控看,兩人均有索賄的從重處罰情節。
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已經是刑事改革的大勢所趨。這一原則在未來或許也會大量抑制貪腐犯罪死刑的適用。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