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30日電/“佔中”和政改之後,香港社會回歸常態,法治穩健運行,經濟民生議題日漸成為社會主要關切和政府施政重點。梁振英政府希望在2017年特首選舉前,快速補救政改衝突帶來的對經濟民生事業的阻滯後果。然而,廣場抗爭與政改闖關儘管告一段落,但立法會內的惡質“拉布”卻愈演愈烈。為使香港市民及議員等更加深切了解和理解“拉布”的本質危害,有必要適度回溯民主的歷史,揭示出“拉布”的民主異化本質,並提示必要的抑制與治理措施。
“拉布”是民主職業病
“拉布”是議員特權,也是民主職業病。在前民主時代,國家議事大體採取的是一種威權主義模式,無論是部族長老會議,還是君主禦前會議,由於會議主持者往往就是酋長或君主,其道德權威與政治權力足以保障會議井然有序。中國古代廷議,儘管鼓勵諫議,但作為當然“議長”的皇帝可以隨時中斷會議,甚至可以當庭杖責敢於“拉布”的大臣,明朝的“廷杖”制度就是佐證。在當代未完成民主轉型的政治體中,古典的威權議事要素有所保留,議會由於未真正“議會化”而保有表面的和諧及全體一致,“拉布”也無可能。因此,如果我們必定選擇民主,那麼“拉布”似乎無可避免,但這不意味著我們要禮贊“拉布”,而是需要凝聚更強的民主價值觀和更精緻的議事規則來對治這一民主的職業病。
嚴格來講,“拉布”實在是民主發展到一定程度產生的程式異化現象,是民主的“肢端肥大症”,從而使得治理“拉布”變成了民主體系的一種“減肥”舉措。而對於未民主化或半民主化政體,“拉布”是否出現以及如何開展則成為民主發展進步的一個經驗指標。因此,絕對不能以“拉布”本身評價民主之成熟度,而是要看到“拉布”是民主的伴生物,在弱式民主條件下需要催生甚至強化程式“拉布”,在民主高度發展階段則需要通過更精細的規則治理“拉布”,抑制其程式異化。香港民主顯然已達到這一反向治理階段。
現代民主史幾乎就是一部“拉布”史,同時也是一部反“拉布”史。“拉布”在美國是聯邦參議員的特權,被視為美國政治言論自由的重要保障,是賦予反對派議員的重要程式武器。從歷史表現來看,“拉布”在美國同樣遭到了濫用,“拉布”議員常常以連續演講數十小時的方式癱瘓議事程式,而其演講內容竟然可以和議題無關,比如可以朗誦《聖經》、電話簿等。在二戰後的民權運動時期,南方保守派參議員頻繁“拉布”以阻撓民權法案通過。在加拿大、台灣地區以及香港特區,“拉布”也不時被作為反對派的程式武器來使用。隨這互聯網傳媒時代的到來,“拉布”更被戲劇化為議員對選民的隔空表演,使議會民主的審議理性日益落空,議而不決。
“拉布”的英文是“filibuster”,由西班牙語“filibustero”演化而來,最初含義是海盜或劫掠者,含“騎劫”之意。“拉布”是香港地區的習慣譯法,有時也稱為“冗長演說”或“冗長辯論”,在台灣地區則通常譯為“阻撓議事”。從詞源上即可看出該行為的“海盜”淵源以及社會公眾對這一行為的厭惡。然而,即使社會多數人厭惡“拉布”,但“拉布”現象和“拉布”者依然絡繹不絕。為什麼呢?第一,“拉布”議員只需要對影響自己當選的少數選民負責,多數人無法決定其政治前途,而這正是政治多元主義的當然邏輯;第二,“拉布”的危害與威權決策的危害相比要小,兩害相權取其輕,因而是人類能夠容忍的體制之害;第三,辯論是民主理性的本質,因此不宜建立過於嚴苛的程式規則抑制辯論的形式與期限,這就為“拉布”保留了空間;第四,議員具有“代表”性,從而享有“代表”這一概念的神學背景以及相應的程式特權,如果完全剝奪這些特權,則整個代議制的顯性的理性基礎與隱性的神學基礎皆遭廢棄,該體制也就喪失了存在的基本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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