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拉布”治理
民主職業病畢竟也是一種體制病,其極端化必然損及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所以,美國民主史也是一部反“拉布”史。面對參議員對程式權利的濫用,議事規則的修正就成為必要,其焦點在於如何設定合理的辯論終結規則。英美數百年議會民主的最大財富除了選舉之外,就是體系化的議事規則,在議員辯論權和議會審議理性之間不斷尋求微妙而精緻的平衡。每當“拉布”技術前進一步,相對應的“剪布”技術及其規則也將前進一步。
可以說,在民主選舉實現之後,區分民主優劣的標準就是議事規則,就是對“拉布”的有效管控以及對審議理性的積極支持。美國在這方面的豐富經驗已凝聚為完整的《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這是美國羅伯特將軍對英美議事規則系統化改造的結晶,1876年出版以來不斷修訂,成為廣泛運用於美國議會審議、民間團體決策的通用規則。這一規則對中國的影響最早見於孫中山的《民權初步》,但民國議會政治在頻繁的內憂外患中並未從容規範開展,即便作為其政治餘緒的當代台灣議會政治,其內部“拉布”及其治理也並非盡善盡美,而常常是文攻武鬥,偏離審議理性與議會內蘊的貴族美德。
美國規則有著深刻的英國議會史淵源。光榮革命之後的1689年,英國議會內部出現了一部議事規則彙編《議會》(Lex Parliamentaria),對當時市面上流傳的35部議事學著作進行了整理與綜合,初步形成了現代議事規則的基本原則框架。舉其要者,包括:(1)單一議題規則,同一時段只處理一個議題,不可偏題或隨意插入其他議題;(2)相反意見優先發言規則,以確保審議過程呈現最多元的意見,保障意見表達的自由與機會平等;(3)正反兩方分別表決規則,使得反方意見亦可獲得獨立表決機會;(4)禁止人身攻擊規則,確保審議“對事不對人”;(5)議題拆分規則,即如果某個議題可以拆分且拆分後更有利於討論和表決,則議事規則應支持拆分處理;(6)一事不再理規則,即同一議程中對已決議題不再審理,除非出現特殊情形。這些初步規則經過殖民者帶入北美,通過殖民地議事實踐而日益完善和豐富,最終形成了《羅伯特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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