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中紀委網站通報,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羅衛國嚴重違紀違法,“2014年6月,羅衛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取消退休待遇”嚴厲嗎?
政知道注意到,“貪官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被一並取消”是否過於嚴厲的話題,曾引起廣泛爭論。
2014年6月17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原院長王志平,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刑罰。青島市紀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研究並報青島市委批准,決定開除王志平黨籍,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當時有觀點認為此舉“過於嚴厲”,也不符合國家消除貧困的大背景,況且公務員畢竟為國家做出了貢獻。
但也有人發文稱此舉符合契約精神:”與非公職人員不同,公務員的養老金和養老待遇完全由稅款承擔,即便養老制度接軌,公務員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大頭還是由財政負擔“。
此外,公務員為社會服務,國家和民眾理應負擔他們的養老金,但公務員為社會服務,事實上是與納稅人之間存在一種契約關係,而公務員貪污受賄,損害納稅人利益,則屬於違約。那麼“契約”中有關服務回報比如養老待遇這樣的條款,被宣布失效也就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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