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
量刑8年如何考慮?
有自首情節、立功表現,積極退贓,可輕判
溫震受賄、索賄總金額1100餘萬元,為何法院判其8年刑?
法院認定,溫震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因此認定其有自首情節。此外,溫震檢舉王某受賄,被認定有立功表現。
此外,溫震受賄案發後,家屬代其上交部分贓款。經辦案機關繼續追繳後,不足部分已由其家屬主動代交,因此認定為積極退贓。
二中院審理認為,溫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且通過家屬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繳,綜合以上情節,可減輕處罰。
綜上,二中院一審判處溫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