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1日電/隨著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愈發突出,與之相匹配的法律條文也已經初露真容。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昨日表示,2013年底正式啟動立法工作的《電子商務法》已經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已經形成法律草案稿。針對近年來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頻繁出現的假冒偽劣、虛假打折等現象,烏日圖表示,電商平台的連帶責任問題以及數據信息的保護問題等都將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範。
平台追責界定身份是關鍵
據中消協在去年“雙12”前夕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在93款“雙11”標示折扣力度相對較大的商品中,在“雙12”前夕有32款仍能以不高於“雙11”的價格購買,超四成商品價格不漲反降。
“偽打折”、假冒偽劣等現象屢見不鮮,一方面是因為商家誠信缺失,另一方面,作為承接各家電商、網店的載體,電商平台也難辭其咎。對此,烏日圖表示,一些在電子商務發展中新遇到的問題,比如電商的平台責任問題等都需要通過法律加以規範。言外之意無外乎就是已經形成草案的《電子商務法》將對電商平台追責機制進行更細化的規定。
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電商平台也分兩種,一種是淘寶那種只提供平台服務的平台,另一類是如京東等既有自營板塊,同時也給一些商家提供服務的平台。但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平台在提供服務的同時都收取了一定費用,那麼從權責的角度來講,電商平台都應當成為交易出現問題時的第一責任人。“平台對於商戶和商品都有一套篩選機制,如果通過篩選的商戶和商品再出現問題,平台肯定要擔責。”洪濤表示。
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電子商務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薛軍則表示,平台是否該擔責應該根據網絡交易中介者的參與程度和身份來界定責任。“如果消費者發現商品有問題,並要求平台下架商品,或者查封店鋪時,平台應當積極履行這方面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平台原則上可以免責。但如果平台以某種方式參與交易,比如成為廣告推薦者,那麼平台所負的責任也要相應加重。”薛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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