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香港進行了一個劇烈的體制改革,可能在座的不覺得,但是我就感到驚心動魄。其一是大家都耳熟能詳的高官問責制,實際上同時推行資本主義國家的文官制度,這個內地學者全部讚成的,香港基本沒人反對,但為什麼推行文官制度會破壞政治體制呢?
破壞的是整個公務員隊伍,因為高官管不到公務員,要通過常任秘書長,高官通過常秘管公務員是西方的政黨政治情況才出現的。香港沒有政黨執政的,為什麼非要這樣做?這樣就把回歸前行之有效的制度破壞了。十幾萬公務員難以順利運作,要靠常秘。他們願意合作就做一點,如果不做,全部公務員就沒有辦法起到作用。公務員本身還有效忠的問題,英國人灌輸了幾十年反共防共的教育,後來還推行居英權計劃,使得其效忠發生了混淆。
比如說回歸前的警察局一定有一個女王的頭像,就表示要效忠女王的,但是現在不是的,他們現在效忠什麼?香港特區?所以現在的概念轉變了。
其二是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改革的目的要使到政治助理和副局長專職處理政黨和政府關係,行政和立法關係,其他公務員不能插手,十幾萬公務員對政治中立是混淆的,以為政治中立?、就是不要插手政治。所以政府的任何涉及政治的政策沒有人支持,沒有公務員支持,沒有人幫政府出聲。國務院新聞辦的白皮書,闡述了中央對“一國兩制”的看法,是可以在香港基本法找到依據的。但幾乎沒有任何政府官員和公務員表示支持白皮書。律政司有幾百個律師,但沒有人做出論證。
這個憲政改革的破壞性不亞於台灣,政府在政治上沒有辦法順利運作。
法律上的改革主要是2003年的23條立法,很多人支持這個立法,甚至有人說為什麼會有佔中,就是因為沒有23條立法。這可能錯覺。有了23條立法,“佔中”就無法以煽動罪治,鼓吹佔中20個月是合法的了,政府沒有做任何事情,處理煽動的時效是6個月,過去了就沒有辦法處理了。大家知道民主社會最怕煽動,暴民政治。美國和英國是很重視這個的,但是我們23條立法是要廢除煽動罪,這是我不明白的。
法律上還有其他的改革,就是將所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限制在戰爭時期才能發生,定義為採用暴力或嚴重違法,其實犯罪不單止是暴力犯罪,如果危害國家不用暴力,用非暴力、不算太嚴重的犯罪,霸佔街道、對抗中央,說是大殺傷力武器,但還不是暴力,就不可能治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