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使用權
最短僅20年
1982年,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深圳出台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並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這與國家規定的行政劃撥“無償無限期”不同,這也是深圳市目前已經到期土地需要續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出台實施,條例明確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採取協議、招標和公開拍賣三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不得超過50年。
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修改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11條:“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曾規定續期需補交
基準地價35%
隨著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的陸續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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