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9日電/民辦學校的發展現狀如何?應如何明確其在我國教育體系中的定位和發展思路?近日,在營利性教育培訓行業發展研討會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布《推動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報告,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詳細回答。
研討會上,報告負責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黃斌指出,近年來,民辦教育發展迅猛,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有力補充。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15.52萬所,招生1563.84萬人。但隨著教育培訓機構的快速發展,市場中一些原有的問題也日益尖銳。
黃斌分析說,這一系列問題的出現,證明2003年開始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尤其是將民辦學校定位於非營利性組織,已經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基於此,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其中“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配”,我國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終於有望實現。
“分類管理只是起點。”報告參與方、清華大學教育研究院素質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員於海峰說,要更好落實這一政策設計,還需要深入研究教育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律,剖析市場亂象背後的原因,結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從分類管理伊始就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教育培訓機構政策法規體系和行之有效的市場管理機制。
報告建議部分提出,首先是要明確教育培訓機構的職能定位、經營範圍和總體發展思路,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處理好教育培訓機構和公立學校、民辦非營利性學校發展的關係。公立學校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仍然是我國教育事業的主體,民辦學校是有益補充,教育培訓機構是民辦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企業法人屬性,必要時可借鑒日本經驗,明確只有非營利性學校可註冊為學校,其餘一律只能註冊為公司,給社會以明確區分。
其次,應明確政府對教育培訓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領域和監管方式。總體上,建議逐步建立起“政府管協會、協會管機構”的管辦評分離體制,並將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如對從事國民終身教育的教育培訓機構實行年檢制度而非辦學許可證制度,強制其信息公開,建立行業和從業人員黑名單等監管措施,僅對從事學歷階段教育或相關業務的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辦學許可證”前置審批。
(來源:中國教育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