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在南海的某些活動是否違反了《公約》的規定,包括妨礙菲律賓行使《公約》下的主權權利和自由或者進行損害海洋環境的建設和漁業活動。
仲裁庭認為,中國干擾菲律賓在禮樂灘的石油開採,試圖阻止菲律賓漁船在其專屬經濟區內的捕魚,保護並不阻止中國漁民在美濟礁和仁愛礁附近的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捕魚,以及未經菲律賓許可在美濟礁建設設施和人工島嶼,侵犯了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在黃岩島海域,仲裁庭認為,中國非法限制和阻止菲律賓漁民的傳統捕魚權。在海洋環境方面,仲裁庭認為,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破壞了海洋環境;中國對漁民破壞環境的捕魚方法和捕撈瀕危物種的行為沒有履行阻止義務。
(四)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的某些行為,尤其是自本仲裁啟動之後在南沙群島大規模填海和建設人工島嶼的活動,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雙方之間的爭端。
對此,仲裁庭認為,中國違反了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爭端當事方防止爭端的加劇和擴大的義務。
二、《公約》體系缺陷及仲裁庭最終裁決的影響
仲裁庭根據《公約》第288條的規定,認定菲律賓的每一項主張均反映了一個涉及《公約》的爭端,包括排除了中國主張的菲律賓訴求直接或間接地與“關於海域劃界的爭端”緊密關聯的立場,即仲裁員採用了狹義地解釋“關於海域劃界的爭端”的觀點。所以,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所有事項均具有管轄權。仲裁庭也認為,中菲兩國已用盡了雙方達成共識和交換意見等的義務,對此案件具有可受理性。
同時,仲裁庭根據《公約》附件七(《仲裁》)第9條的規定,在中國不出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並持續反對仲裁的情況下,執意推進仲裁並依據自我滿足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作出了所謂的最終裁決。
呈現這種不公情況的原因,是因為仲裁庭充分地利用了《公約》仲裁程序的制度性缺陷,包括《公約》沒有嚴格限制仲裁員的職權,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指派仲裁員缺乏具體的標準,缺乏對仲裁員作出的裁決予以認定或評價的機構等,因而我國政府認為,仲裁庭是濫權、擴權裁決,實在是點中了要害、一點也不為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