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必須與平台簽勞動合同?
《暫行辦法》提到,從事網約車的駕駛員需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
去年的征集意見中,涉及該問題的30%觀點認為,經營者與司機符合事實勞動關係特征;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保護司機合法權益。但70%觀點認為,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可能只是經濟合作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據悉,由於網約車駕駛員不少為兼職,如果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大量兼職司機或將退出網約車市場。曾有專家表示,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並不一定採用固定勞動關係的模式,也可用臨時協議方式約束,若此規定修改,將意味著兼職司機從事網約車的顧慮將大大降低。
另外,目前部分網約車平台將來自不同出租車公司的正規出租車轉變為網約車運營,若平台與出租車司機簽訂勞動合同就明顯不合理,如果將固定勞動合同改為臨時協議,該問題也可以解決。
網絡平台省級備案後可全網通行?
《暫行辦法》提到,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有專家提到,如果按照此規定,網絡經營者可能要在2800餘個縣市進行網絡信息服務備案,而將給平台以及地方政府增加大量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今年全國兩會上,交通運輸部官員曾表示,出租車服務已經實現了線上和線下的結合,初步的想法是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即線上部分由平台所在地省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後,可全網通行,全國其他地方不需要再進行許可。地方只需要進行網約車車輛以及人員管理的相關工作即可。
“兩級工作,一級許可”的模式推行後,《暫行辦法》中提到的在各市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的表述或將修改。
□解讀
《暫行辦法》出台可多方共贏
全程參與政策制定的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發展中心副主任王浩說,去年11月10日,徵求意見結束後,交通部就啟動了對網約車暫行辦法的修改,並對徵求意見進行了大量的匯總分析。
之後在各部委會議、專家組以及由各地方主管部門參與的會議中,對意見進行充分討論。對於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至少召開十餘次專題討論會,在討論過程中,車輛報廢、網約車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網約車保險以及計程計價方式等各個方面都做了深入的研究。
至於新規對乘客、運營平台以及傳統出租車企業有怎樣的影響?王浩認為,首先新規目的是規範網約車,確保乘客的權益、乘車安全、服務質量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網約車合法化後,為老百姓提供多樣的選擇,減少打車難的問題,提供更好的出行服務。再者,規範發展的網約車,有利於其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最後,網約車與傳統巡游出租汽車的融合發展,有助於傳統巡游出租汽車轉型升級,提供更好的服務體驗。
因此,新規出台對於多方共贏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