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就《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公示。新版拆遷辦法明確規定,超過半數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案持有異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意見修改補償方案並及時公布。
四類情況不得增加拆遷補償
聽說要拆遷了馬上私搭亂建,想乘機撈一把,如今這樣的做法可能會得不償失。新版辦法明確:徵收範圍公告後,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
一是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二是房屋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轉讓、分割、贈與的;三是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的;四是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行為。
此外,新版辦法重申,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遷超千戶須市政府拍板
新版辦法規定,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在五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二十日。
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繫方式,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監督舉報電話等事項。
房屋徵收涉及被徵收人一千戶以上的,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