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易房源信息要及時撤除。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機構要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除。
為規範中介機構收費,《意見》提出了實行明碼標價、代辦服務由當事人自願選擇、加強監管等舉措。中介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各項服務均須單獨標價;提供代辦產權過戶、貸款等服務的,應由委托人自願選擇,並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台作用。
保障交易安全,規範金融業務合作與納稅
買賣房屋,牽扯真金白銀,安全交易最重要。誰都不想碰上“一房兩賣”“卷款逃走”這樣的糟心事。
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意見》提出了四項措施:規範中介機構承接業務,中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規範中介服務合同簽訂行為,中介在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並歸檔備查;推行交易合同網簽制度,各地要全面實行交易合同網上簽約,一套房屋已經完成網簽的,不能再重複簽約;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中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近年來,為適應群眾購房貸款需求,許多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建立了業務合作關係。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中介指定金融機構、捆綁服務、違規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問題。
對此,《意見》規定:中介機構提供住房貸款代辦服務的,應由委托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中介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合作提供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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