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為規範中介機構協助當事人的納稅行為,避免瞞報真實成交價格、偷逃稅費等問題,《意見》要求中介和從業人員應如實告知當事人稅收規定和優惠政策,協助其依法誠信納稅;不得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即所謂的“陰陽合同”,報低成交價格;不得幫助或唆使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不得倒賣納稅預約號碼。
中介機構實行備案和名單公示,中介人員須實名
長期以來,中介機構門檻低,魚龍混雜。有的未經備案就從事中介業務,游離於監管之外;中介從業人員也存在流動性大、整體素質不高等特點。
《意見》明確,對中介實行備案制度和名單公示制度:一是嚴格實行備案制度,中介及其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通過互聯網提供服務的機構,除應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通信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外,還應到服務覆蓋地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二是實行中介機構名單公示制度,各地房地產、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定期交換信息,並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公示備案、未備案的中介機構名單,提醒群眾審慎選擇中介機構。
為加強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意見》也明確了以下幾點:中介從業人員在網站等渠道上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以真實姓名發布,服務時應佩戴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對中介人員實名登記;落實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守信者將一路暢通,失信者將寸步難行
有效監管有賴於體制的創新。未來,將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制。
根據《意見》,各市縣有關部門下一步要加快建設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台,及時將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管理平台,並向社會公示。全國層面的信用管理平台也將逐步建立,並納入全國社會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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