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當成“人情往來”
據反思手稿,文家碧回憶了為不同行政級別的官員備下不同數額的禮金。文家碧認為,是這些行為讓她爭取到了一些項目花落四川。
文家碧被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文家碧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以及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文家碧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人民幣予以追繳。
文家碧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文家碧上訴提出,其貪污的錢不屬於社會捐助款,其有自首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在一封寫給省領導的信中,文家碧表示,她套取的資金大多因災、因職工利益和紅會工作的協調,而她貪污的大多數款項也用在了這些地方。
“汶川地震後的災後重建時期,社會風氣不好,紅會監督機制不健全,在當時的條件下,因公送禮成為不可少的事,這是事實。”文家碧稱。
在看守所的反思手稿裡,文家碧一條一條地列出了每一筆款項的具體去向。據她稱,她曾為爭取總會未被處置的3億多捐款撥給省備災中心倉庫等,而向相關人員送出禮金。
文家碧舉例,汶川地震三周年活動事宜,實際總共支出9萬元;2012年,為了舉辦四川紅會百年慶典活動,計劃向全國征集100多名書畫家捐贈100幅作品,協調活動支出13萬元。
據反思手稿,文家碧多次稱受賄的緣由為“去北京出差,協調關係”。文家碧稱,她也像行賄她的人一樣送出禮金,爭取到了一些項目花落四川。她在看守所寫的反思手稿就提及,2011年,進京匯報,用紙袋提著材料和設計圖一本,下面用報紙包了3萬元人民幣,放在一位領導的辦公桌下面。
但對於文的上述說法,法院在判決時並未認定。
“幾年中,爭取到位資金數十億元。”文家碧在自述中稱。她認為自己錯把違法犯罪當成“人情往來”,並坦然處之。
二審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文家碧到案後能主動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是貪污侵吞、騙取的對象有部分社會捐助款,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至於文家碧上訴提出其貪污、受賄款有為公支出的事實因無確實的證據予以證實,且是否為公支出不影響貪污、受賄犯罪性質的認定,故對該上訴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而去年《刑法修正案(九)》頒布,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終審判決對文家碧一案改判為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罰金210萬元。
“一失足雖已成千古恨,回頭是岸做新人。我想用自己餘生的善來彌補這不光彩的歷史。”在看守所寫的一份自述中,文家碧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