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今日,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總餘額則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根據《辦法》,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時,《辦法》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來源:中國經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