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該宅院的拆遷補償款發放後,因鮑乙拒絕支付拆遷款,鮑甲遂訴至法院。鮑乙則認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是一份贈與協議,且該欠條是被告因拆遷需要而被迫簽訂的,顯失公平,請求確認欠條無效。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欠條實際上是一份關於利益分配的合同,目的是避免涉案院落的拆遷引發雙方紛爭,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都應當按照欠條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拆遷補償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如下,鮑乙給付鮑甲20萬元。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