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被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處分不動產的,可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登記時,與代理人共同到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境外申請人處分不動產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公證、認證。
(來源:新聞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