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對慈善組織的管理
《意見》明確,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
《意見》強調,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有效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禁止假借宗教名義開展聚斂錢財或其他不正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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