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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國辦: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12 11:48:26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七)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中央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結構進行動態調整。落實東部發達地區和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主體責任,引導其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依靠自有財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中央財政根據其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等因素適當給予獎勵。(財政部牽頭)

  (八)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加快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鎮傾斜的政策。中央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鼓勵省級政府實施相應配套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

  (九)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諧的原則,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配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合理用地需求。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國土資源部牽頭)

  (十)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健全債券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發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財政部牽頭)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融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探索形成農戶對“三權”的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中央農辦牽頭,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十二)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通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範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建立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台,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

  (十三)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可規範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完善並落實醫保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妥善處理醫保關係轉移中的有關權益,加強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管理服務,確保基本醫保參保人能跨制度、跨統籌地區連續參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十四)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加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牽頭)

  (十五)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各地區要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教育部牽頭)

  (十六)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鼓勵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督促各城市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加快制定實施具體管理辦法。(公安部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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