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黨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黨章黨规确定,具体职责由有关职能配置、內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黨委履行的职责,黨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黨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決贯彻落实黨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黨委決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內的工作,按照规定制发黨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当好黨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黨委決策提供服务;
(四)抓好机关黨的建设工作,加強对本单位群团工作的领导;
(五)承办黨委和上级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黨委办公厅(室)是黨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黨委決策部署的落实,按照黨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黨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黨委职能部门是负责黨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並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黨委办事机构是协助黨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黨委为加強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黨委派出机关是黨委为加強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黨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黨的工作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从严治黨要求,加強机关黨的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黨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強化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对黨的事业、对黨中央的绝对忠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作出表率。
黨的工作机关应当加強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履职尽责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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