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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共中央印发条例:工作机关一般不设秘书长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4-13 10:44:44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黨的工作机关接受黨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黨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黨中央和上级黨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黨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決定,本级黨委或者上级黨的工作机关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黨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黨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黨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以及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黨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黨內监督和群众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黨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述德,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五条 黨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黨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內通报。

  第二十六条 黨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黨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黨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內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程序报本级黨委审批后,以黨委文件或者黨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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