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仍有完善空間“遊戲規則”亟待跟上市場步伐
作為一種市場化、規範化的收購方式,要約收購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因而被各國證券市場所普遍採用。
在我國,《證券法》對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內容、約定期限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監管層面,對要約收購的最新相關規定為深圳證券交易所2016年2月修訂的《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業務指引》。
王叢等多位學界和業界人士表示,相對於今年以來要約收購出現的新情況,相關規則的確存在滯後的問題。例如,標的公司停牌期間,收購方是否可發起要約收購,以及如何避免收購方故意利用停牌期間沒有交易而壓低要約收購價格的可能等。
“為了更好地保護小股東利益,監管應明確在停牌期間發出的要約收購價格參照物不應是停牌前的平均收市價,而應是收市價加上停牌期間市場的回報,或被收購方所在行業的平均回報。”王叢說。
此外,要約收購相關信息披露也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以上述愛建集團要約收購為例,交易所是否有權更正上市公司“自認”的籌劃重大資產重組起算時間?若上市公司的確存在故意拖延不披露的情況,監管機構如何為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收購方提供必要的救濟措施?業內人士表示,這都有待監管機制的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業界預計,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成熟,以控制權為目標的要約收購事件或將頻繁出現。在這一過程中,“遊戲規則”完善的腳步能否跟上市場的變化,顯然是監管層無法回避的挑戰。
(來源:經濟參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