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現實執法中,地方執法部門遇見老人參與的糾紛容易和稀泥。在這個問題是,不客氣地說,若非大奸大惡,高齡已成為某種意義上的“法外之地”。出現民事、經濟糾紛時,只要雙方不打架、不鬧事,就只能現場調解;如果去法院起訴、走司法程序,不僅時間周期長、成本高,且打贏官司也難得到執行。深諳這些執法現狀,中老年婦女組成的“討債團”只要拿捏得當,簡直是“所向披靡、無往不勝”。
法治與尊老,不是魚與熊掌的兩難選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人人”,自然包含“老人”。據稱,2017年6月21日,14名“大媽涉黑團”主要成員被一審判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足可見刑罰之棒並不輕巧。這樣的判決,起碼也逆轉了“法不責眾”“法不責老”等輿論層面的誤會。
只是,“大媽涉黑團”總是個悲劇,既說明老年人學法守法之必要性,更說明司法執法需要恪守底線、明確剛性。真要愛護老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法律就不能在“涉老話題”上優柔曖昧。至於民間討債之種種亂象,在宏觀經濟寒意逼人的時候,恐怕更要尋求法治框架內的公共治理之良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