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陝西榆林市第一人民醫院綏德院區婦產科一孕產婦墜樓身亡,醫院稱死者此前曾懇求家屬要求實行剖宮產,遭到拒絕後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而家屬堅決否認,稱其要求實施剖宮產,卻被醫生拒絕。
榆林市第一人民醫院發生的悲劇令人痛心,而類似的情況其實在此之前也早就不是第一次發生,所以我們或許可以說,這起悲劇的根源終歸是因為我們自己的身體卻無法自己做主。
1994年頒布實施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這也就是說,實施手術之前只是要“征得患者同意”,至於簽字,還是要家屬或者關系人來動筆。而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似乎刻意回避了“誰簽字”的關鍵性問題,而只是說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
這樣一來,“我的身體誰做主”的問題也就成了一個事關生死的真問題。前幾年《青島早報》曾報道說,一位婦女在孩子三四歲的時候才知道,自己當年生孩子時遇上了難產,公婆、丈夫都說要保孩子,她的弟弟據理力爭甚至持刀相向,婆家人才改變了主意。產後母子平安,這件事就被隱瞞下來……
事實上,根據《侵權責任法》:“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也就是說,在緊急情況下,即便沒有獲得病患和家屬的同意,醫院也要從專業的角度做出判斷,采取相應的醫療措施。
但是在現實中,因為一旦出事鬧騰的往往都是家屬,所以醫院總是在強調“家屬簽字”的重要性——哪怕患者可以明明白白地自己做出決定,哪怕緊急情況下家屬的錯誤決定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在悲劇反複發生之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理應增加補充條款,明確手術或特殊治療的“簽字權”歸於患者本人——當患者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且神志清楚,那麼自己的身體就該自己做主。而緊急情況下,醫院的專業判斷,更要高於“家屬簽字”。(來源:法制晚報 評論員:龐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