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這項改革的初衷,中央紀委研究室原主任李雪勤說,以前,地方紀委特別是基層紀委發現重大問題線索後,必須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在得到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這給壓案不報、瞞案不查提供了機會,有的腐敗分子利用這一慣例逃脫了懲罰。
“查辦案件和巡視發現的問題也都驗證了,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顧慮太多,紀委監督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監督效力大大損耗。”汪麗認為,這就是“體制機制上不適應、不協調問題”。
改革的本質是組織和制度創新。
秉持這個理念,中央紀委迅速推進“兩個為主”改革試點。2014年上半年,中央決定,河北、浙江、河南、廣東、陝西五省紀委,國務院國資委紀委,駐商務部、海關總署紀檢組等8個單位進行“查辦腐敗案件體制機制改革試點”,要求必須及時向中央紀委有關部門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的情況。2015年起,多地陸續開始實行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報告線索處置、案件查辦情況制度。
2015年3月26日,《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等三個提名考察辦法頒布,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要求提名考察人選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出這三個辦法,本質上是要抓住關鍵少數,以組織和制度創新激發監督活力。”曾幹過多年組織工作的四川省紀委幹部李某,展示了自己保存的中國紀檢監察報,在三個辦法頒布的消息上,他用紅筆劃了很多道道。
隨著三個辦法實施,執紀審查力度普遍加大,初核案件、立案數逐年大幅增長,同級監督太軟、基層不敢查案的難題很大程度上得到破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