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變化”,在五年來管黨治黨實踐中都能找到蹤跡。
以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為例,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紀委把紀律挺在前面,強化日常管理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給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已經成為執紀工作的大多數,有效防止了黨員幹部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為修改黨章、固化經驗提供了實踐基礎。
“新的具體規定吸收了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建設和紀檢體制改革的實踐成果,成為今後開展工作的‘指揮棒’。”四川省成都市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副主任屈鈺舉例說,按照黨章要求,工作中要進一步運用好“四種形態”,尤其要在第一種形態上下功夫,體現嚴管就是厚愛、治病為了救人。
程序更規範,保障更有力
黨章修正案中,涉及紀律檢查工作的程序性新規定並不鮮見。
在黨的紀律一章中,補充了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的程序規定。這一調整,一方面規範了給以黨紀輕處分的權限,填補了此前缺少相關程序規定的空白,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執紀原則。
不僅僅是黨紀輕處分,在黨紀重處分、執紀審查的程序性規定上,黨章修正案都作出了調整和充實。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從中得以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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