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31日電/ 昨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
條例要求,嚴控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機動車保有量,建立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的機制;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
針對備受關注的道路停車收費去向,條例規定,道路停車收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並定期向社會公開。對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條例規定,最高可罰款1000元。
該條例將於5月1日起實施。
車位供給
單位或個人停車位有償錯時共享
在停車位供給方面,條例規定,北京市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從嚴控制出行停車需求。不具備停車條件的胡同,不得設置停車泊位。新建小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建停車泊位。
同時,鼓勵單位或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向社會開放。
小區停不下怎麼辦?條例規定,確因居住小區及其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關部門,在居住小區周邊支路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臨時居住停車區域、泊位,明示居民臨時停放時段。影響交通運行的,應及時調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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