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提到,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化停車企業對道路停車進行管理。委托過程應當公開透明並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不得轉包、協議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停車收費
未滿一個計時單位不收取停車費
停車收費方面,條例指出,北京市對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實行政府定價。即p+r停車場和路側停車實行政府定價,其他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設施提供方可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等因素自主定價。
條例明確,道路停車收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道路停車收費按照中心城區高於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並根據高於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的原則動態調節。
此外,道路停車將實行電子收費。條例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明確推進電子收費工作時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設備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條例明確,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設施,滿一個計時單位(北京目前的收費計時單位多為15分鐘)後方可收取停車費,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收取費用。停車人不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並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提到,北京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範圍內停車,可按照居住停車價格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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