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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均來自“山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
中評社北京9月30日電/2018年9月29日下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侯金發、侯金海、侯金亮、張保民、李金玉、王紅貴、景春凱、侯金江、原審被告人張成俊共同或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掘古墓葬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等16項罪名案件進行宣判,依法駁回各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
此前,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侯金發、侯金海、張成俊、李金玉等共同或分別犯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4項罪,4人均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保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盜掘古墓葬罪、開設賭場罪、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侯金亮、王紅貴、景春凱、侯金江等共同或分別犯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項罪,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二年、十年、八年,及相應的財產刑、資格刑。
判後,侯金發等8人不服判決,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張成俊服判。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
二審查明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侯金亮、侯金發、侯金海、侯金江系同母異父兄弟。上訴人侯金發在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夥同他人實施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犯罪活動,1995年被運城市公安局(原運城地區公安處)列為重大涉嫌文物犯罪逃犯;上訴人侯金海因犯搶劫罪,於1986年被蘭州市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滿釋放;上訴人侯金亮因犯強姦罪、流氓罪、盜竊罪,於1983年被聞喜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刑滿釋放。上訴人侯金亮、侯金海刑滿釋放後,勾結上訴人侯金發等人,自1993年起,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侯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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