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經辦流程圖(內部流程圖) |
中評社北京11月29日電/浙江省科技廳公布如何證定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
一、 適用範圍
對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一年以上擁有一定的科技人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主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的中小微型企業,進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
適用對象:單位
二、 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辦理依據
(一)《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四十三條:“科學技術、財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貼息、擔保等,為金融機構提供風險補償。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為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知識產權展示、登記、評估、咨詢等服務。支持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平台建設,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服務。”
(二)《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二十三條:“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城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中間試驗、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眾創空間的確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印發<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科發高〔2016〕88號)第三條:“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和管理,省科技廳負責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和督查,指導協調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工作。”
四、受理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