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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合視角下系統構建國資監管格局
http://www.CRNTT.com   2019-01-16 09:11:06


 
  從國企黨組織發展歷程來看,雖然各階段國企中黨組織的事權和參與國企治理的方式存在差異,但黨組織在國企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其對國企的領導一直未曾改變,這說明黨組織參與公司治理有較好的制度基礎。2013年發布的《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於中央企業黨委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見》,對黨的政治核心作用提出了詳細意見,涵蓋關於黨組織的參與重大問題決策、黨管幹部、監督領導人員、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核心作用等7個方面。2015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再次強調,“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此時,在實際操作層面,就必須高度關注黨的領導應如何有效地加以落實。例如,對於“三重一大”事項,在黨委會集體討論成為國有企業董事會決策的前置程序之後,未經黨委會討論的“三重一大”事項不能進行董事會決策,此時,如何辯證認識和處理好國有企業中黨委會領導中心和董事會決策中心之間的互動關係,如何既提升和保證決策質量又不對決策效率產生嚴重影響,都急需在人員結構、流程設計、運作機制等方面加以規範;又如,國有企業的整合監督格局首先要解決監督對象即“監督誰”的問題,而民主集中制下的黨委負責制實際上是集體負責制,在此基礎上,有必要明確更加具體的責任承擔主體,否則就會陷入“旁觀和提意見的人很多,但真正負責任的人很少”的窘境,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與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等關鍵職位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在某種程度上就起著明確責任承擔主體的作用。

  其次,必須要構建監督與激勵、糾錯與容錯的統籌協調和內在平衡機制,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國有企業的高質量發展。監管是手段,不是目的。監管的目的不是為了讓企業不犯錯,而是為了讓企業在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基礎上有序、健康地發展,積極奮進,有所作為。此時,我們需要處理好監督安排與高管薪酬激勵之間的內在聯繫。目前國有企業中對組織任命高管即班子成員存在一定的薪酬管制安排,同時也有部分市場化聘任高管及中層骨幹。這會產生比較明顯的薪酬倒掛現象,即市場化聘任的高管及中層骨幹的薪酬要明顯高於組織任命高管的薪酬。這種安排極易導致高管團隊成員在風險和責任承擔、任務分配、團隊文化建設等多個方面都產生重大分歧,不具有可持續性,而且與“同工同酬”原則存在衝突。因此,在設計國有企業高管團隊薪酬及員工工資體系時,需要盡可能形成合理的激勵結構安排,注意對激勵對象在體面生活、精神追求和職業生涯規劃等多方面需求的整體考慮。

  以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為代表的、對糾錯追責機制的制度化安排及細化落地實施,是今後一段時期國資監管的重點工作之一。與此同時,我們還需要有容錯機制與糾錯機制進行相互平衡。在缺少容錯機制的情況下,國有企業的創新激勵和風險承擔意識必然明顯不足,甚至容易導致優秀人才的大量流失。國有企業的經營決策,如果都是層層上報、久議不決或程序冗長的話,企業家和經理層就不能或不敢及時決策和承擔必要的經營風險,則這樣的監督是沒有效率的,機會成本極高,可能會喪失很多商業機會,而且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更是無從談起。在規定、要求日益嚴格的情況下,如果總是出於風險管理及高度風險反感的視角,以及寧可不要業務也不能出任何風險的考慮,這樣下去對企業的長遠發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好的經營決策,更有可能是在一個比較寬鬆的環境下,由企業家運用專業知識做出的、基於主觀善意而非利益輸送的商業判斷。要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基本原則,進而落在實處,設計容錯機制,同時根據所犯錯誤性質、情境、背景和嚴重程度,酌情、公平追責。要鼓勵好的風險承擔及目標導向下的有序健康發展,約束壞的風險承擔及目標導向下的無序混亂發展。監督的關鍵是要有效,其最終的目的還是要促進企業科學決策、高效執行、健康發展,因此就要“真激勵、真約束(包括監督和糾錯)、真容錯”。

  最後,如何辯證地認識、理解和實現對國有企業的全過程、全範圍監管,涵蓋事前、事中和事後,貫穿集團公司和下屬企業,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關鍵問題。一方面,國有企業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行使其所擁有的法人財產權,尤其是在混合所有制和產權多元化背景之下,這一法人資格以及與其相匹配的法人財產權應得到尊重,並通過公司章程進一步明確以強化其可操作性和可信任度。此時,國資委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出資人代表監督職責如何有效履行就變得非常重要。從實踐來看,目前比較側重於事後監督,而且主要是監督董事會,並未貫穿到下屬企業,此時,往往是在企業出現了較大的風險或內控事件之後,才進行事後的處置和監督。

  這樣的做法雖然尊重了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但是在缺乏外部制度環境有效約束的情況下,往往在到了事後的處置和監督階段時,一是經濟損失已經造成,可供使用的有效求償手段相對缺乏,二是可供使用的事後追責、問責機制也相對有限。此時,需要將對國有企業的監督適當向前延伸,一方面強調對董事會決策過程規範性的事中監督,一方面強調對國有企業的貫穿式或穿透式監督,擴展到下屬企業,並且對監督過程中所發現的風險點進行提示、預警、監控和追責。基本的監督思路應該是:事前規範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後強化問責。此時,這種全過程、全範圍的監管思路對監督方式和監督方法提出了更高的技術性要求,因為其中涉及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維護以及混合所有制企業中民營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急需創新監管方式,採用新的監管方法或監管手段,慎之又慎、辯證地、藝術地予以處理。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必須從整合視角下系統構建國資監管格局,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只見局部、不見整體。

  也就是說,我們應該實現對國有資本的全口徑、全透明監管,並且應該對國有資本的複雜屬性和出資人的特殊定位及其所有權行使方式有清醒認識,同時更應強調各監督機制之間的配合協同,提升監督效能,進而實現國有經濟高質量發展這一最終目標。在微觀層面,必須要做到國有企業的特殊管治安排與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相互嵌入和有機融合,構建監督與激勵、糾錯與容錯的統籌協調和內在平衡機制,進而實現全過程、全範圍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要處理好決策、執行和監督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繫,強調責任、權力和利益的相統一及相匹配,明確責任主體,進而使決策更科學、執行更高效、監督更有效。要“開前門”,通過完善制度建設、施加有效約束來形成“不能腐敗”的體制機制;要“關後門”,通過對腐敗、敗德行為予以嚴懲來營造“不敢腐敗”的環境氛圍;要“清理旁門”,通過明確黨建自律要求、適當強化市場化顯性激勵並清理過度在職消費等隱性激勵,來塑造“不想腐敗”的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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