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