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對因犯罪受審或者執行刑罰的台灣居民,應當依法平等適用緩刑、判處管制、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
8.向台灣居民送達司法文書,應當採取直接送達、兩岸司法互助送達等有利於其實際知悉送達內容、更好行使訴訟權利的送達方式;未採取過直接送達、兩岸司法互助送達方式的,不適用公告送達。
9.對涉台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依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在台灣地區的,可以通過兩岸司法互助途徑調查收集。
10.根據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商事法律的,應當適用,但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11.依法及時審查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申請;經裁定認可的台灣地區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經裁定認可的仲裁裁決,應當依法及時執行。
12.涉台案件判決生效後,督促敗訴方及時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提高涉台案件執行效率,保障涉台案件執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