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健全服務保障機制
22.受理涉台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庭、合議庭、審判團隊、執行團隊等審判、執行組織,負責涉台案件的審理、執行。未設立專門審判、執行組織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對固定的人員審理和執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綜合審判組織,集中負責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
23.涉台案件分散的地區,可以探索實行涉台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制度。
24.不斷完善便利台灣同胞在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新類型法院進行訴訟、維護權利、解決糾紛的制度機制。
25.建立與涉台案件特點相適應的審判管理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辦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情況納入司法統計和績效考核範圍。
26.充分發揮調解機構、仲裁機構作用,完善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涉台糾紛解決效率,降低糾紛解決成本。
27.支持涉台案件較多的地區設立台灣地區民商事法律查明專業機構、涉台社區矯正專門機構等。
28.及時發布涉台審判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規範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審判指導委員會制度,統一涉台案件裁判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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