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優質司法服務
13.完善涉台案件訴前、訴中、訴後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14.受理涉台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涉台案件專門立案窗口。為傷病、殘疾、老年、未成年的台灣同胞提供立案、送達、調解等方面的便利。適應涉台案件特點,不斷完善便利台灣同胞的在線起訴、應訴、舉證、質證、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信息化平台。
15.不斷完善對台灣同胞的訴訟指導,為台灣同胞編制在大陸訴訟的指導材料。涉台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開設專門網站、電話、微博、微信等涉台司法服務平台。推廣在台灣同胞聚集區、台灣同胞投資區、台灣創業園區等設立法院聯絡點、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務機構。
16.完善各項訴訟服務措施與司法管理設施,便利台灣同胞使用台灣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作為身份證明參與訴訟活動和旁聽審判。
17.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當事人委托大陸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托書無需公證認證或者履行其他證明手續。
18.經濟確有困難的台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准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19.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台灣當事人,主動協調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台灣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台灣當事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幫助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21.台灣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經濟困難等有關證明材料,其戶籍地難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台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在大陸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的,可予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