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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治理要充分尊重農村特點
http://www.CRNTT.com   2019-04-11 08:21:42


  中評社北京4月11日電/鄉村治,天下安。從遏制天價彩禮到懲處小官大貪,有關鄉村治理的新聞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要尊重農村特點,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以自治消化矛盾,以法治定分止爭,以德治春風化雨。

  長期以來,鄉村治理滯後於鄉村發展,成為制約我國農村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如,村民參與度不足,部分農村“一管就僵、一放就亂”;農民利益訴求和表達方式多元化,村民間利益衝突的風險在上升;在一些地方,宗族勢力對鄉村治理干擾嚴重;“空心村”“三留守”問題日益突出;等等。

  可見,當前社會治理的薄弱環節在鄉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經濟因素,農村集體經濟薄弱,村級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社會保障水平不高;二是主觀因素,鄉土社會的地緣性逐漸減弱,傳統的鄉村精神部分解體,農民自主選擇行為空間擴展;三是人口因素,農村人口流動加劇、結構失衡,有不少“人口淨流出村”、也有“人口爆炸村”,農民出現分化。

  隨著城鄉融合發展,原本封閉的鄉村全面走向開放,鄉村治理對象從單一的農民主體轉向開放的城鄉公民混合體。可以預期,鄉村需要現代化的治理體系,城鄉在部分治理手段上會逐漸趨同。但與城市社會不同,鄉村社會是熟人社會。鄉村治理要充分尊重農村的特點,多種治理方式相結合,要以自治激發民主活力,以法治推進現代治理,以德治引導文明鄉風。

  自治是核心。農民是鄉村的主人。鄉村治理體系與城市治理體系的區別,在於鄉村治理是集體經濟制度與村民自治制度相互交織下的治理。在“村”這樣的公共空間裡,公共事務多數是一些細小事物。雖說是“細小”,但涉及農民切身利益,輕視不得。正因為“細小”,發揮村民自治的優勢就很重要。當前,一事一議、小微權力清單、村民說事等村民自治模式值得推廣。

  法治是保障。農村社會的法治氛圍較城市有很大差距,不少農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缺乏法治觀念,遇到問題時很少想到運用法治方式解決,甚至一些村幹部也沒有以法治思維開展工作的自覺。未來鄉村治理中,自治的事項會逐步減少,適用法治的事項會增多,自治要以法治為前提。因此,要提高農民的法治意識,採取適合農民“口味”的普法方式特別重要。要通過培育市場契約精神,來規範農民的經濟行為。

  德治是基礎。儘管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很多傳統依然延續,“禮俗”力量在維繫村落秩序方面不可替代。在費孝通寫出《江村經濟》的江村,老幹部、老黨員、老教師等有資歷名望的群體,已廣泛參與到村莊治理中來。現在一些農村存在的天價彩禮、大操大辦等問題,也需要發揮鄉風民風力量,用村規民約來化解。與自治和法治相比,德治更能降低農村社會的運行成本,今後要加以重視。

  需要強調的是,鄉村治理要加強黨的領導。目前,全國有128萬個農村基層黨組織、3500萬名農村黨員,這是鄉村善治最堅實的基礎。應當說,農村的許多社會問題都歸到“散”字,農民缺乏凝聚力,缺少利益紐帶和情感紐帶。堅持黨管農村、夯實基層組織是應對“散”字的良方。當前,農村正在決戰脫貧攻堅、推動鄉村振興,基層黨組織要在這些重大任務中發揮領導作用。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喬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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