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對於積極營造科創板良好市場生態與註冊制誠信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意見》的出台,有利於強化對科創板註冊制試點中相關市場主體的誠信核查,落實審核註冊制度中的合規性要求,並通過部際失信聯合懲戒,有效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重點責任人群的失信成本。下階段,證監會將切實推動《意見》各項規定的落實,與相關單位一起,共同保障科創板註冊制試點改革順利推進,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十一項舉措劍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針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十一項懲戒措施。
一是對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是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三是依法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四是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五是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