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在實施政府性資金項目安排和其他投資領域優惠政策時,採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七是針對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再融資階段存在欺詐發行的公司有關責任人員,以及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關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八是針對科創板中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適用《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和《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
九是對上述人員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企業,在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依法予以限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
十是對上述人員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企業,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或獎項,已經授予的予以撤銷。
十一是對違法失信責任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依法依規、務求實效的工作思路,《意見》重點確立了若干項在近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經實踐證明懲戒力度大、監管效果好的部際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特定失信人員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限制取得榮譽稱號或獎項,加大日常監管力度等行政性懲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飛機、限制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