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75條對金融機構的告知說明義務進行了嚴格要求。《會議紀要》指出,告知說明義務是適當性義務的核心,是金融消費者能够真正了解產品或者服務的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鍵,應當根據產品的風險和金融消費者的實際狀況,綜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觀標准和金融消費者能够理解的主觀標准來確定告知說明義務。
收益未達到宣傳效果只能自認倒黴?
利息損失可按合同宣稱的預期收益率上限計算
在各種金融產品引起的糾紛中,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會議紀要》76條規定,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當以金融消費者為獲取該金融產品服務而支付的金錢總額扣除已收回部分的剩餘金額作為實際損失數額。
除了討回本金的訴求,很多金融消費者還要求賠償利息損失。《會議紀要》指出,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如果金融產品的合同文本中載明了預期收益率的,可以將該預期收益率作為計算利息損失的標准;合同文本以浮動區間的方式對預期收益率進行約定的,金融消費者請求按照預期收益率的上限作為利息損失計算標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遭受損失後,客戶能否要求三倍賠償?
三倍賠償條款不適用於高風險金融產品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