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二)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併,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併,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