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複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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