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例不會侵犯人權自由
謬論:《禁蒙面法》會否侵犯香港居民集會示威遊行的基本權利?
法律界駁斥:根據《禁止蒙面規例》內容,其禁令適用範圍涉及所有合法公眾活動或所有非法或未經批準的集結。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強調,自由不是無限度的,市民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同樣要承擔義務和責任。對於《禁蒙面法》規定,醫學或健康理由等情況可被豁免,或將成為暴徒掩飾身份的新手段。梁愛詩指出,即使有特殊情況在集會遊行時戴面罩等,但在警方需要查明身份的時候,亦需要配合警方。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在歐洲很多簽了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一樣有《禁蒙面法》,比香港的更加嚴厲,甚至規定連伊斯蘭教徒也不可以戴頭套,在這些國家也都沒有被認為影響任何人的人權和自由。香港,因為宗教信仰需要蒙面,有合理辯解,不會有刑事責任。所以香港所定的法例完全符合人權公約的要求,也符合保證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相稱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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