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於宣布港進入緊急狀態
謬論:基本法沒有賦予行政長官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
法律界駁斥:訂立禁蒙面法不等於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行政長官有依法管治並頒佈行政命令的權力。
林鄭月娥強調,訂立規例不等同進入緊急狀況,而是目前情況合乎危害公共安全。
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強調,特區政府已做出清楚解釋,訂立《禁蒙面法》不等於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亦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她認為9月29日和10月1日暴力升級,但因為暴徒蒙面導致無辦法辨認身份而無法把暴徒繩之以法,“可以認為社會存在危害公安的情況。”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指出,《緊急法》里並沒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作出定義;在香港的法例裡面,也出現很多關於緊急狀況與危害公共安全事由的條文。然而,它們一律沒有對緊急和危害作出定義,由此可見,相關概念應該以常識來理解。歸根究柢,也只是程度上的一種表現。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依法管治並頒佈行政命令的權力。既然《緊急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從管治的基礎援引該法例,並不存在缺乏授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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